关注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凸现的信任危机--构建和谐农村社会


中国农村研究网 张旖 2005-03-28 15:36:54


  摘 要: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的棘手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从行政、社会预警、心理范畴等许多角度对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对于现今农村群体突发事件的发展进行研究时,发现信任危机是导致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激化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群体性突发事件  信任  和谐社会构建

  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的棘手问题。我国很多学者从行政、社会预警、心理范畴等许多方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问题进行研究。笔者对于现今农村群体突发事件的发展进行研究时,发现信任危机是导致的农民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激化升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时代变迁反映出了农民不信任感的升级
  李连江与欧博文两位学者提出:当今中国农民的抗争虽然不乏传统的"武力抗争",以及"日常形式的抗争"方式,但也已出现新型的"依法抗争"方式。所谓"依法抗争",其特点是,"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行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①] 
  自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集体械斗的主体均为农民,而起因多是对山林、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争夺,或是在家庭或宗族之间的日常纠纷。自1990年中期始,在群体性械斗事件急剧下降的同时,另一种群体性事件却出现上升,即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同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群体性械斗事件相比,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在行动的起因与指向上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如果说前者是一种"民间性冲突",那么,后者则是一种"政治性冲突"。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他们对于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的变化。这种从沟通式向逼迫式、敌对式逐步转化和升级的过程,突出反映了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正朝着多样性发展。
  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系以对政府权威和现行制度的信念为基础,反映了他们对于党和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换言之,他们对政府有什么样的信念和看法,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方式。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充分信任时,就往往采取"沟通性"行动。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尚未完全丧失时,就有可能实施"迫逼性"行动。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级党政组织,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政府行为对信任的重建很重要,因为政府控制了所有信任形成的制度环境。……政府的权力太大,对政府的约束不够,人们就没办法预测未来就会无所适从,政府就不值得信任,……政府的短期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市场信任的建立。"[②]
  二:政府对农民的不信任感也激化了群体事件
  某些地方政府对于农民缺乏一定的信任,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大规模群体信访"中的"主体"表现出来的厌恶和反感,从他们界定的主体称谓就可以表现出来: "刁民"、"乱民"、"公共安全的破坏者"、"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故意捣乱者"。事实上,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的始作俑者决不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大规模群体信访"中的"主体"本身,而是那些严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一些"腐败者",是一些"有权人"和"有钱人"在损害群众利益过程中结成的"利益集团",是一些严重漠视群众利益的官僚主义者。
  近十年来,我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发生了一系列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并逐渐产生了一些以"减负上访代表"、"减负代表"等名义出现的所谓"农民利益代言人"。在他们的组织和领导下,部分农民与基层政府进行着长期的抗争。其结果是,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长。与此同时,农民的政治诉求也发生了重大的升级,在内容上变得更有进取性,并提出了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要求,其具体表现就是自发筹建农民协会。笔者注意到,政策研究部门关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一方面肯定农民所提的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却几乎无例外地断言这些事件的组织者"别有用心"。
  笔者认为这种阴谋论的看法过于简单化,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事态的严重性和政治性,会误导决策。农民利益代言人表达的这种政治信仰具有一定的工具性。他们在讲述党中央的政策时,是有一定的取舍的,即将有利于证明自己的行为合理性的条文加以放大引用。这说明,目前他们所表达出来的信仰可能具有策略性意义。但无论如何,他们所表现的敢于面对权威的行为,有别于被称之为农民"日常抵抗"的机会主义抗争。 
  三:国家机器慎用,维护体制内信任
  近几年来,农村体制外的权威开始威胁到制度性权威。由于农民在体制内难以寻求到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他们对制度性权威的信心就会逐渐丧失。体制外的地方权威也就相应地产生和增长。"国家机器的适当使用可以维护和加强一个自由繁荣的社会所需要的秩序,使社会成为一个'有秩序有信任的'的社会;国家机器的滥用则将瓦解一个自由繁荣的社会的基石--资源团体和信任,导致一个'有秩序无信任'的社会。"
  结论:
  信任和社会秩序是互为作用的,两者共同作用就创造了和谐社会。正如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的,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握和谐社会的工程指向……民主制度的民主化、法律秩序的法治化、社会管理的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公共化。"旨在修复和巩固社会团结,为和谐社会铸就坚实根基。

  参考文献:
  ①李连江、欧博文(O 'Brien ),《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
  ②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 三联书店  2003
  ③郑也夫《信任论》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1
  ④肖唐镖《二十余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
  《转型中的中国政治与政治学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2002.7.北京)上发表
  ⑤郑杭生 杨敏《社会和谐的深层时代内容》http//www.sociology.cass.net.cn/shxs/


  张旖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2003级研究生
  Email: yvonne2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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