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下而上”型案例分析:浙江省开化县食用菌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背景
开化县地处浙江西部、钱江源头,境内山高林密,小气候特点明显,资源丰富,发展食用菌生产得天独厚。食用菌产业是开化县的传统产业,早在1929年首届西湖国际博览会上,开化县的香菇就获了一等奖,1932年出口30多吨,是开化县当时的主要出口产品。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由于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当地的食用菌生产一直处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状态。1990年,开化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培育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战略,并将其列入茶、桑、果、菌四大重点基地建设项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食用菌生产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盲目性大(例如,90年代初,金针菇每公斤0.40元也卖不掉)、竞争无序(例如,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相互压价)、坑农害农(例如,菇耳农时常受伪劣菌种、原材料所害)等不良现象,广大菇耳农反映十分强烈。为此,开化县委、县政府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切实加强对食用菌生产的组织管理。1995年,开化县农科所提出牵头组建开化县食用菌协会,立即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协会的运作模式
目前,开化县食用菌协会集食用菌科研开发、菌种生产、基地发展、加工销售于一体,有会员758名,包括以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为主的团体会员和以食用菌生产经营大户及相关专业人员为主的个人会员。会长由县农科所下属的开化县菇老爷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秘书长由县农科所领导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科所。协会下设科研开发部、菌种生产部、基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科研开发部负责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菌种生产部向会员供应各类菌种;基地发展部负责生产基地建设;市场营销部为会员供应生产所需的各种原辅材料,开展市场调查,组织考察、参观及展销,引导菇耳农走向市场,并回收会员的部分产品。根据章程,协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研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的发展方向;②收集国内外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资料,并进行预测;③开展多层次的技术咨询和培训,提高会员的管理水平;④在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菌种,加强菌种管理等方面发挥协调作用;⑤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订货会;⑥调解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会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推迟;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是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组成;会员有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也有缴纳会费、执行协会决议以及服从协会管理等义务。目前,协会基本上为会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协会经费来源于以下途径:①政府补助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②会费;③有偿服务的收入;④其他。实际上,协会除会员缴纳的有限的会费外,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和龙头企业——菇老爷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的资助。
(三)协会的运作绩效
从经济学角度看,一个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够为其成员提供个体无法生产而又需要的某种或某些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开化县食用菌行业的龙头企业、专业人员、生产经营大户之所以愿意加入协会,是因为协会承诺提供并确实能够提供诸如产业规划、信息服务、技术推广、市场拓展、调节关系和维护权益等“公共物品”。协会成立后,通过团结有关部门、企业和广大菇耳农,发挥资源优势,在以下几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①强化技术服务,切实解决会员的后顾之忧。一是对会员和菇耳农进行培训,传递信息,分析市场,引导生产;二是将全县划分为若干个产区,常年派专业技术人员蹲乡驻点,对食用菌生产实行全程服务;三是针对开化县食用菌生产95%以上是运菌袋外出生产或利用外地资源生产的实际,每年选派技术骨干进行跟踪巡回辅导;四是在县农科所设立技术咨询专线电话,将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解决在萌芽状态。②狠抓菌种和原材料质量,保护会员的利益。从母种分离、复壮、出菇试验,到原种、栽培生产,协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操作,确定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地把菌种和原材料供应到户。③抓好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协会组织科研攻关小组,提高优质黑木耳和金针菇的技术含量,坚持开发多品种、小规模的名、优、新食用菌,例如真姬菇、鸡腿菇、高温蘑菇等。④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通过不懈的努力,开化县食用菌产品的知名度有了较大的提高,多次被评为“中国国际农博会名牌”、“浙江名牌”和“衢州名牌”;2003年,开化县又成功申报了“中国金针菇之乡”。
但是,从实际运行看,开化县食用菌协会更多地体现了县农科所及菇老爷食用菌发展有限公司这个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特色,而没有体现会员联合体平等参与、协调自律的精神。事实上,协会对菇耳农自发形成的专业生产联合体(实际上是合作社雏形)引导不够的原因之一就是牵头单位过多地考虑了自身的利益。在一家成员独大的协会组织中,行业管理能否保证公正是让人充满疑虑的,就像尽管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完整设计,但在一股独大的股份公司中,小股东们的利益总是要被侵犯一样。区域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在政府愿意放权并提供资金支持时会有牵头组建行业协会的强烈愿望,在为自己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条件的同时,也能发挥一些带动农户的作用,但怎样避免龙头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扭曲成立行业协会的本意,是政府和其他会员要给予高度关注的问题。
总之,“自下而上”型协会往往产生于行业危难之际,容易获得业内人土的认同,其行业覆盖率远高于“自上而下”型,这也意味着触发这种自发性集体行动的要求很高,其资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龙头企业的捐赠,这决定了它易遭受大型龙头企业的控制。此外,这类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比较远,在运作过程中,政府的有关管理职能并未转移到协会中来,政府更多的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或者说,协会成立至今尚未真正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能,这离人们对协会的认识相去甚远。当然,协会和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有时也会存在着矛盾。随着协会壮大,协会已开始向政府要求转移行业管理的职权,但由于这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利益,政府职权下放还存在着不少困难。
四、“混合”型案例分析:浙江省竹产业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背景
浙江是全国重点产竹省份,享有“世界竹子看中国,中国竹子看浙江”的美誉。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全省竹子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每年新增30万亩以上,总面积达1200多万亩,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前景。全省现有各类竹子加工企业2000多家,生产的竹产品2000多种,竹业加工年产值100多亿元,出口2亿多美元。随着全省竹子加工业迅猛发展,加工品种日趋多样化,特别是竹笋加工、竹炭、竹集成材、竹材饰面板、竹叶黄酮、竹纤维纺纱等新产品的开发,大大提高了竹子的附加值,全省涌现出了一批竹业经济强县、强镇。2003年,安吉县竹业总产值达44.2亿元,山区农民人均竹业收入1759元,临安市竹业总产值11.5亿元,农民人均竹业收入1384元;德清县4个早园笋主产区乡镇户均早园笋年收入4000多元,有40多户年收入达10万元以上,收入超万元的有4500多户。竹产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为浙江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提高竹业组织化程度,推动竹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效益林业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浙江省竹产业协会于2002年6月在杭州正式成立。
(二)协会的运作模式
浙江省竹产业协会会长由浙江林学院院长张齐生院士担任,6位副会长中有两位是浙江省林业局官员,4位是竹加工企业的董事长,另有8位董事长、4位政府官员和2位学者任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浙江省林业局官员担任。该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63家,分别来自全省的各类竹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地方竹产业协会、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各市及竹业重点县(市)林业局。协会下设竹胶板、竹地板、竹笋、竹制品、竹炭5个专业分会,在这5个专业分会的39名会长、副会长、理事中,除竹炭协会的会长及1位副会长由浙江林学院的专家担任外,其余37人均为各企业的董事长或经理。浙江省竹产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业务范围包括:①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②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③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④参与行业产品标准、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⑤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负责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人、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⑥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⑦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⑧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开展与国内相关团体及国际民间相关组织的交流和合作;⑨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根据章程,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①会费,②捐赠,③政府资助,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⑤利息,⑥其他合法收入。实际上,协会除会员缴纳的有限的会费外,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资助和龙头企业的赞助。截止到2血3年底,浙江省林业局已将下列职能、工作下放或委托给了协会:①行业情况的调查统计;②优质产品、名牌产品、龙头企业等的推荐、跟踪管理工作;③技术改造、林业贷款项目的推荐。
(三)协会的运作绩效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和运行机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此类协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多地被各级政府和多数企业所认识,它的功能和作用也是在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协会成立后,依照章程,围绕“行业服务、行业协调、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维权”开展工作,协会充分发挥了它作为政府、市场和行业之间的桥梁的作用,促进了竹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会员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系列化、全过程的优质服务,搜集、传播了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增强了会员的市场应变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包括:①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机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技术、信息服务;②开展行业的自我服务,发挥协会“破壁垒、跨门槛”的作用;③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促进竹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④协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维护行业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⑤择优推荐了大庄地板等10家龙头企业为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或省重点林业龙头企业扶持对象;⑥指导各专业分会和基层协会开展工作;⑦帮助企业克服短期林产品收购资金短缺的困难,积极筹备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混合”型协会是以满足会员的需求为导向的,这点和“自下而上”型协会基本相同,所以,其功能也和“自下而上”型协会非常相似,这类协会积极为会员提供各种“产品”,以满足它们减少交易成本的需求,并对外采取统一行动,以维护会员的利益。除了具有这一特点外,“混合”型协会还与政府力量进行了很好的结合,这是“自下而上”型协会所不具备的。“混合”型协会坚持政府引导、行业自主,一般能同时取得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它们的行业覆盖率和“自下而上”型协会不相上下。由于有政府的引导,“混合”型协会有可能产生于行业遭受巨大创伤之前,使行业协会功能发挥得更为及时。由于有政府的扶持,“混合”型协会的组建要比“自下而上”型协会容易得多,受到的制度约束也较弱,容易获得一些应该赋予协会的职能。
总之,“混合”型协会的特点,在于它既借助了政府的力量,又兼顾了市场的需求,从而避免了政府主导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改善了“自下而上”型协会产生条件过高的限制。这类协会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制定各种市场规范,建立一种有利于代表会员利益的市场秩序,完成只靠协会自律所不能完成的任务。作为会员共同利益代表的协会有借助于政府“扩大利益、减少成本”的强烈冲动,而政府则有利用协会进行“宏观调控”的积极愿望,两者在这里找到了很好的结合点。可见,“混合”型协会同时拥有“自上而下”型和“自下而上”型协会的一些优点。所以,这种类型的协会具有独特的优势,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发展中还需进一步理清协会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关系。尽管浙江省竹产业协会属于上下结合的“混合”型模式,在运作中也较好地考虑了企业会员的现实需要,但官办的味道仍然较浓,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秘书处成员均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其优点是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公共资源,但其局限性是没有解决工作人员的激励问题和处理某些事务时的角色定位问题。
五、结束语
如上所述,笔者分别以慈溪市丝瓜络产销协会、开化县食用菌协会、浙江省竹产业协会为例,分析了“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混合”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运作情况。可以肯定地讲,在这三种不同的模式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对于“自上而下”型协会,政府在“唱主角”,由政府牵头成立协会,旨在通过协会联结以种养业为主的农户,配合政府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发展,以克服过去农业生产靠政府指令、一手操办的缺点,而业务指导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对于“自下而上”型协会,政府所起的作用是“吹号打鼓”,即政府对协会给予充分的提倡和鼓励,但一般不轻易介入;对于“混合”型协会,政府在为它搭建“平台”、努力创造良好环境的同时,还兼有政府部分职能转变的意图。
不管哪种模式的协会都具有以下共性:第一,它们产生的背景都与政府行为和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即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联系;第二,它们或多或少对本行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它们都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还应看到,不同模式的协会的运行绩效是不一样的。“自上而下”型协会带有较浓的政府色彩,运行绩效呈现虎头蛇尾的趋势;“自下而上”型协会满足了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运行绩效呈现忽高忽低的趋势;“混合”型协会兼有政府行为和企业需要的双重性,运行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动力以及平稳性,基本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是目前农产品行业协会最为理想的一种模式。
不同模式的协会运行绩效不一样的原因,除了协会内在的因素和外在的条件外,与政府对协会的认识程度也有一定的关系。前期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大多是按政府职能工作的需要建立的,工作需要,协会就热,工作不需要,协会就冷,“自上而下”型协会就是这种典型。中期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社会经济转型即完全过渡到市场经济后的自然产物,在初创阶段,由于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内在的生命力而未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因而协会发育不够健全,“自下而上”型协会就是这种典型。这两种类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经过运行,人们发现其优劣势恰好互补,政府对此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于是,“混合”型协会就成了当今的主流。从近几年不同模式协会的比较看,应该说,“混合”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比以往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与此同时,还应正视“混合”型农产品行业协会所存在的问题,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农业产业中,多部门牵头成立行业协会,会造成同属于一个产业的协会和企业有2~3个“婆家”,工作中经常各唱各的调,形不成整体合力;第二,政府意识到应把部分职能放权给协会而未放,致使协会有些工作难以操作到位;第三,协会常设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严重缺乏,没有相应的职能分工,协会工作得不到细化;第四,协会经费短缺。因此,政府对“混合”型协会的认识还需进一步强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主要代表的非营利性组织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