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政府、农民和市场(中)


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  2004-07-29 13:58:37


  三、市场:场所、关系和规则 
  l.市场:交易场所。在山东惠民和浙江金华以及很多地方的官员看来,所谓市场就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所谓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建造很多商贸大厦和交易大厅,设置相应的交易设施,使人们进场交易。这既是"办市场热"的原因,也是"市长办市场"、"政府办市场"的全部内容。因而,建设市场,发展市场经济就变成一种单纯的政府行为。这一点在惠民"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中,体现得非常清楚。 
  
  (1)市场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是淄角镇镇政府。 
  
  (2)建设投资320万元是由镇政府筹措的,不管它是来自乡财政的收入,还是来自银行贷款,或者是采用集资的办法,政府都是它的出资人和所有者。不仅如此,镇政府的投资行为没有也不必要作可行性研究,它周围的菜源不多,这是官员们在?quot;市场"前就看到和想到了的,不然,镇长不会三番五次地找郑家村村支书谈话,要他关闭郑家市场。镇政府也没有估计到郑家村及附近村庄菜农的反映会如此强烈,其态度会如此坚决,以为中国的老百姓,特别是农民,一向都很听话,也最怕宫,只要政府决定了的事情,都会无条件地照办。当然,政府更没有计算投资的回报情况,盈利情况如何?320万的投资何时能够收回?官员们没有必要考虑,因为,即使投资失败,他们仍可以从中获利,而损失是由全镇的老百姓来承担的。 
  (3)市场占地180亩(据说实际占地270亩),是由镇政府批准划拨的,在这里,使用者和审批者是同一个主体,其间的问题是可以预见的。 
  
  (4)建市场是为了交易,因而有没有人进场交易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义乌人和郑家村的农民是先有交易,后建交易场所和设施,因而造成了市场的繁荣,金华市政府和淄角镇政府是没有交易,先建场馆,结果是事与愿违,前者成了空壳,后者只好另谋对策。为了惠民"大市场"的开业和经营,镇政府动用了一个政府机构掌握的全部权力,其行为方式也完全是一种政府强制和国家垄断。首先是下令关闭郑家蔬菜批发市场;其次是强制其他村庄的菜农去惠民"大市场"卖菜;再次是动用公检法等国家机器拦截去郑家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以保护、支持、庇护"大市场"的经营和利益。金华市场其所以成为空壳,是因为义乌虽屈金华管辖,但是,各级官员各有自己的管辖范围,金华市长命令义乌市长关闭义乌市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职权范围,困难太大,成本太高,甚至根本办不到,因而只好让其空着。惠民"大市场"其所以没有空着,是因为他们面对的是尚未组织起来的软弱的农民群众。因而,掌权的官员可以动用国家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5)官员们一再表示,政府办市场的目的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为了全镇?quot;大利益",为了促进全镇的经济发展,这种表示也与事实不相符合。实际上,郑家"小"市场是属于农民的,镇政府的官员是控制不了的,而"大市场"则完全在他们的掌握之中,可以成为镇政府的小金库,镇政府的费用可以在"大市场"中列支或提供,否则镇政府花这么大力气干什么?为什么不能利用和发展郑家"小"市场,而偏偏要在条件并不完全具备的地方强行建立一个同样的"大市场"?即使退一步讲,官员们大公无私,为全镇老百姓着想,为什么不能与农民商议,不能用利益诱导,不能启动市场本身的作用,而要急急忙忙走上前台,喧宾夺主,越俎代庖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改革走到今天,早已提出并正在实施政企分离,而淄角镇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进入一个政府不应当进入的领域。这并不是推进改革,而是为改革设置了新的障碍。 
  
  把市场看作是交易的场所、虽不能说全错,但至少是一种片面的和表面的看法。就以商品市场来说,其市场形态和交易方式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前者有交易场所,后者无交易场所,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随着交通、通讯的改善,银行信用制度的发展,以及交易活动的契约化而发展起来的。从发达的市场经济来看,虽然有形市场依然存在,并在面向居民消费者购物方面有了新的发展(如大型超市、连锁店等),但像我国今天这种与家庭工业和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的专业批发市场,则是18世纪的现象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目前专业市场众多,发展很快,与其说是市场经济发达的标志,不如说是市场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张仁寿,1996)。虽然这类有形市场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的一个必经阶段和在我国建立市场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形式,但是,它终究是市场经济的初级形态。不仅如此,像惠民"大市场"这样,没有其他市场主体的寻利行为,仅仅凭借官员的意志和政府的操作去建市场,则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来搞市场经济。这样的市场只能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怪胎,而不能成为市场经济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市场:经济关系。从本质上来看,市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供给者和需求者发生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因为,交易表面上是商品的交换,实际上是产权的让渡,是利益的取得和实现。一个地方其所以能够成为商品交易和集散的中心,商品的生产者和消费、供给者与需求者其所以愿意来这里买卖商品或发生交易,既不是上苍的旨意和安排,也不是什么伟人的号召和劝导,更不是政府的强制和规定,而是那里存在着新的、巨大的盈利机会;人们聚集到这里来,通过交易和合作,可以取得交易利益和合作剩余,把这种盈利的机会变成盈利的现实。郑家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山东省惠民县淄角镇郑家村之所以形成了辐射半径达数百里的蔬菜市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从生产者方面来看,郑家村农民素有种菜的传统,而种莱的比较利益又大大高于粮食作物,再加上借鉴了寿光县发展蔬菜种植的先进经验和示范效应,于是,从80年代初的三、五户,逐渐波及到全郑家村,从传统的露天种植发展到高低温大棚,到了90年代初,又从郑家村普及到邻近的桑家村、刘家村、周家衬、西李村,蔬菜大棚从几个增加到数百上干个,形成了一个有相当经济规模的蔬菜基地。从需求和消费方面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的扩大,城市化的加速,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大大增加,对蔬菜的品种和质量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在供求双方的互动之下,蔬菜交易市场从萌发到聚集,从形成到扩大。开始是郑家人到几十里外的市场上去卖,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客户上门来购买;开始是单车推销或采购,后来是汽车装运;于是,从行商到坐商,从分散买卖走向集中交易,先是固定一块场地进行蔬菜交易,当容纳不了日益增多的人流车流时,才于1992年建立了蔬菜批发市场。生产和交易相互促进,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市场半径也不断延伸,到1995年,仅郑家村一个村就产菜600多万斤,日成交量十多万斤,郑家市场的蔬菜已远销天津、北京、太原、沈阳、哈尔滨、胜利油田、大港油田等地。一个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蔬菜基地和蔬菜批发市场,在山东惠民蓬勃发展。 
  
  农民是最实际的。他们的每-个行为选择都是合理的,虽然他们没有读多少经济学的教科书,但是,他们的行为选择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很多经济学教授和政府官员并不比他们高明。郑家村的农民为什么选择了种菜而不是别的营生?为什么该村的农民不是一开始都种菜,而是在几户农民种荣获利的示范效应的带动下才发展起来?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高温大棚种植蔬菜,而是经过一个露天种植一一薄膜复盖--低温大棚--高温大棚的学习和发展过程?为什么郑家市场不是在80年代初刚刚种菜时就开办,而是在90年代种菜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以后才兴起?为什么不是一开始就搞一个设施齐全、交易规范的像样的市场,而是仅仅在村边地角辟出一块空地进行交易,后又迁至学校前面较为宽阔的地方?为什么农民不仅要自愿集资办市场,而且要免费接待和妥善安排来市场交易的菜农和客商?这一切只有一个解释,他们对此都有过一番算计,每一步都有一个很好的收益预期,这个预期既可以给他们以很大的激励,鼓舞他们不断前进,又是可以实现的,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他们知道,作出的每一种行为选择和决策的收益都是属于自己的,其所遇到的风险和花费的成本也要由他们自己来承担,既没有什么人会自愿帮他们分担风险,他们也没有可能向别人转嫁负担,因而,市场的存废兴衰就成为他们生命攸关的大问题。这既是郑家市场兴起和发达的原因,也是郑家市场在遭遇到强力的限制和扼杀时,农民纷纷上访告状,奋力保卫的原因。 
  
  郑家市场的自然形成和发育是农民在发家致富道路上的创造,是农民自由经济权利的确立和运用,是农民寻利行为的必然结果,它完全符合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希望所在。对它的态度和举措是检验一级政府、一种政策、一个理论的试金石。 
  
  3.市场:制度规则。市场既是交易的场所,又是交易形成的经济关系,更是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和规则。作为经济关系,市场是私人物品和私人权利的自由交易,市场关系也就是私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规范交易行为的制度规则,市场规则又是一种由政府提供和维护的公共物品,必须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实施。如果说创办惠民"大市场"的行为表明,惠民县和淄角镇的政府官员接受了市场的第一个概念,郑家"小"市场的发育和成长的过程表明,农民自然地采纳了市场的第二个含义,那么,强行关闭郑家市场的作法则表明,对于市场的第三个概念,官员们应当了解,必须了解,而且能够了解,但是,实际上却并不了解。这进一步体现在淄角镇和惠民县的主要官员对政府这一行为提供的依据和所作的辩护中。 
  
  第一,认为郑家市场的自然发育会形成"菜贩子的天下",郑家农民保护"小"市场的行为是不识大局的狭隘观念,是争"眼前"的和"局部"的"小利益"的错误行为,甚至是"两派宗族势力的斗争,是阶级斗争",因而工商局对其"以法规范"(即下令关闭--笔者注)是正确的合理的。 
  
  第二,认为惠民"大市?quot;规模大,档次高,是为了"长远"的和"全体"的"大利益",因而,"镇党委和镇政府(开办"大市场"关闭"小"市场)的想法是好的","作法是正确的"。 
  
  第三,当关闭郑家市场的行为受阻以后,工商局决定对其"暂不关闭,也不予注册",县里主要领导则表示,予以"保留","不加限制",让其自生自灭。进而在没有作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 
  必须指出,一个企业的开业或关闭,通常只能由业主来决定,政府的强制措施只能在其违法经营的情况下实施。郑家市场的建立事先得到了县乡两级政府的认可,其经营活动也无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强行关闭,还是暂时保留,都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一种失职渎职、违法侵权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一种制度规则,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政府能够和需要作些什么。 
  
  第一,界定和保护产权是市场制度的基础结构,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服务(诺思,1981)。因为,市场交易是产权的交易,而权利总是以个人为基础,以对方的承认和允诺为前提的(布坎南,1980)。没有对方的承认和允诺,是无所谓权利可言的。权利又必须通过交易来实现,不能交易和不必交易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枷锁。郑家村的农民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懂得和掌握了市场的这一真谛,他们不仅彼此承认对方的产权,而且积极促成双方的交易。既没有人侵权,也没有人阻碍交易的进行。这是他们的利益所在。但是,"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表明,产权仅有权利主体的相互承认和自我保护是不够的,必须有社会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因为产权的自我保护不仅十分有限,而且成本极高,相反,产权的政府界定和保护是最有利最有效的安排。面对个人的侵权,产权主体可以诉诸政府的保护,而面对官员的侵权,产权主体则无能为力。惠民县和淄角镇政府下令关闭郑家市场,既没有界定产权,也没有保护产权的交易,而是一种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是对产权制度和市场规则的严重破坏,由此而形成的"大市场"的垄断经营,是一种无效率的、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产权结构。郑家农民虽然也意识到,他们的产权需要政府的保护,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寻求政府的保护,这也是郑家市场开业五年,一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原因。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什么是政府的产权?什么是政府的利益?由于传统理论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人们通常以为,政府产权就是也只能是国有国营。目前,很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科书就是这样讲述的,极力挽救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也是以此为据的,淄角镇和惠民县的官员也是这样认识的,这是他们创办惠民"大市场"的动因之一。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政府的产权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表现在企业的国家所有和国家经营上,而是集中反映在政府的税收上 。因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其中主要是所有权和控制权,而所有权的关键是剩余索取权。政府的税收只能来自企业创造的剩余。政府能够征到税款,就表明政府拥有产权,政府征不到税款,就表明政府不拥有产权。这样一来,政府的产权实际上来自一部分私人产权。这在逻辑上并无矛盾之处。 
  
  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自从民族国家出现以后,绝对的和完全的产权是不存在的。所有的产权都是残缺的(德姆塞茨,1972)。产权主体或者财产所有者之所以愿意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是为了换取政府的服务,这是产权主体在与政府的交易中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以不超过建立和行使产权增加的收益为限。政府既可以以此为限,确认和保障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建立起一个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也可以超过这个限度,侵害个人的经济自由权利,建立起一个能够最大化自己短期利益但却是无效率的产权结构。反过来,政府从其他产权主体那里取得部分产权,是由于它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由此而得到的剩余,即税收,是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重心在于如何有效地为各个产权主体提供服务,与此同时,作好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工作,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淄角镇镇政府及其官员不是把自己的工作放在提供服务和征管税收上,而是放在直接办企业和办市场上。这就把事情搞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市场盈利主体,官员则一身二任,既当球员,又当裁判,既当督察,又当司机。一方面,为了盈利,他们不惜动用国家权力,压制和侵害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执法者违法,立规矩者犯规;另一方面,官民合一,公私不分,官员以政府权力作筹码,介入市场交易,只能造成官员的腐败和政府的无效率。如果不是自己去办市场,而是支持郑家村和其他村庄的农民发展蔬菜生产和蔬菜经营,使郑?quot;小"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规范提高,上规模,上档次,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增加政府税收,满足政府需求,扩大政府服务,更充分地发挥政府在市场形成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样的政府既是清政廉明的政府,也是有效率的政府。 
  
  第二,平等契约,自由交易是市场制度的基本规则,也是其效率之所在。维护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的市场规则,是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也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义务。惠民县和淄角镇政府违背和破坏了这一基本的市场规则,他们偏爱惠民"大市场",无端地损害郑家"小"市场的商誉,人为地制造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只准人们?quot;大市场"去交易,而不准到"小"市场去买卖,在一个已经完全开放的竞争性行业中实行政府管制和国家垄断;他们滥用政府权力,置关设卡,拦车扣菜,哪有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可言。政府带头违反平等契约和自由交易的规则,谁来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试想想,一个和谁交易,在何处交易,用何种方式交易,交易主体都无权选择,只能按照政府的规定去办的制度安排,如果可以称得上是"市场"的话,那么,这种"市场"只能存在于计划经济中,并构成计划制度的-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借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市场规则的又一基本原则,是承认和保护产权的应有之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基础是信用,借债还钱,损害赔偿,是建立和维护信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因而,借债还钱,损害赔偿,天经地义,自古如此,中外皆然,不仅要还本付息,照价赔偿;而且要守时守约,分文不少。借债不还,损害不赔,不要说盈利,连老本都丢了,信用何在?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就在于惩处那些借债不还,损害不赔的行为,以建立和维护借债还钱,损害赔偿的行为规范。但是,在"大市场"要灭"小"市场的事件中,惠民县和淄角镇的官员却直接违背和破坏了这一市场规则,他们强令关闭郑家市场,干扰和破坏了农民们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直接毁坏农民的产品,给农民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重大损失。经济上的损失包括蔬菜生产和经营的损失,上访告状的误工损失和花费。据大略统计,到省里上访的27人,到滨州地区上访的87人,到惠民县上访的13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至于精神损失,包括强行关闭市场、拦车扣菜、打人罚款等侵权行为对农民糟神造成的损害,笔者只想指出一点,当《中国农民》杂志记者前去采访时,上百名男女老少突然"呼啦"一下跪成一片,妇女们失声痛苦,请求不要关闭他们的市场。现在,尽管县、乡两级政府允诺让两个市场平等竞争,但是,农民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官员们自然也没有赔偿的表示和行为。这就说明,在建立和维护借债还钱和损害赔偿这一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方面,农民和官员都还缺乏应有的自觉和意识。 (作者:张曙光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

 附件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