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637011个村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006年末,全国五分之一的村农业用水没有保障,基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20.5%的村在正常年景下农业用水没有保障
2006年末,全国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20.5%,即五分之一的村农业用水没有保障。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和东北地区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比重分别为10.3%和10.5%,中、西部地区分别有22.9%和32.8%的村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比重在50%以上的有4个省份;在40-50%之间有2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3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6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9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7个省份。
表1 各省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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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比重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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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 |
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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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
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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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
贵州省、海南省、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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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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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湖北省、广东省、河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江西省、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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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天津市、吉林省、安徽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 |
二、11%的村无灌溉水源
2006年末,全国无灌溉水源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11%。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东部地区无灌溉水源的村占该区全部村的比重为4.3%,东北地区为4.7%,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4%和19%。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无灌溉水源的村占该省全部村的比重在50%以上的有1个省份;在40-5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20个省份。
表2 各省无灌溉水源的村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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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比重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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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 |
山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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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
甘肃省、青海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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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
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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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西藏自治区、贵州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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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北京市、云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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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四川省、湖北省、海南省、河北省、浙江省、天津市、湖南省、广东省、上海市、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 |
三、仅18%的村有排灌站
2006年末,全国有排灌站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18%。在有排灌站的村中,平均每个村有排灌站3.4个。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东部和中部地区有排灌站的村比重分别为19.9%和20.8%,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仅有14.2%和10.2%的村有排灌站。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有排灌站的村比重在70%以上的有1个省份;在60-70%之间的有1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7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13个省份。
表3 各省有排灌站的村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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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比重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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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以上 |
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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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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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
湖北省、天津市、浙江省、江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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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广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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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建省、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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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吉林省、贵州省、陕西省、河北省、河南省、青海省、北京市、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
四、36.3%的村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
2006年末,全国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6.3%。在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中,平均每个村能够使用水塘和水库9.8个。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中部地区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比重为46%,东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32.5%和33.3%,东北地区仅为24.1%。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比重在70%以上的有2个省份;在60-7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40-50%之间的有6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9个省份。
表4 各省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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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比重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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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以上 |
江西省、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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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 |
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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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
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云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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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
福建省、山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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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辽宁省、贵州省、吉林省、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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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天津市、陕西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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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上海市 |
五、37.4%的村有机电井
2006年末,全国有机电井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7.4%。在有机电井的村中,平均每个村有25.6眼机电井。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东部和东北地区有机电井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分别为47.9%和54.4%,中、西部地区分别为34.9%和23.8%。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有机电井的村比重在80%以上的有2个省份;在70-8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60-70%之间的有3个省份;在50-60%之间的有1个省份;在40-50%之间的有1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5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3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6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8个省份。
表5 各省有机电井的村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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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比重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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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 |
河北省、天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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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 |
北京市、河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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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 |
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黑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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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
辽宁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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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
吉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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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 |
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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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 |
四川省、甘肃省、海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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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重庆市、湖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江苏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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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下 |
广东省、福建省、青海省、浙江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上海市 |
(简明统计资料2008年第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