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分之一的村农业用水没有保障


农村司  2008-04-09 14:54:47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637011个村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006年末,全国五分之一的村农业用水没有保障,基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20.5%的村在正常年景下农业用水没有保障

 

  2006年末,全国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20.5%,即五分之一的村农业用水没有保障。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和东北地区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比重分别为10.3%10.5%,中、西部地区分别有22.9%32.8%的村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比重在50%以上的有4个省份;在40-50%之间有2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3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6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9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7个省份。

 

1  各省在正常年景下用水没有保障的村比重

 

村比重

省份

50%以上

山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

40-50%

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30-40%

贵州省、海南省、云南省

20-30%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四川省

10-20%

湖北省、广东省、河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江西省、浙江省

10%以下

天津市、吉林省、安徽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

 

  二、11%的村无灌溉水源

 

  2006年末,全国无灌溉水源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11%。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东部地区无灌溉水源的村占该区全部村的比重为4.3%,东北地区为4.7%,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2.4%19%。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无灌溉水源的村占该省全部村的比重在50%以上的有1个省份;在40-5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20个省份。

 

2  各省无灌溉水源的村比重

 

村比重

省份

50%以上

山西省

40-50%

甘肃省、青海省

30-40%

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

20-30%

西藏自治区、贵州省

10-20%

北京市、云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

10%以下

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四川省、湖北省、海南省、河北省、浙江省、天津市、湖南省、广东省、上海市、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

 

  三、仅18%的村有排灌站

 

  2006年末,全国有排灌站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18%。在有排灌站的村中,平均每个村有排灌站3.4个。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东部和中部地区有排灌站的村比重分别为19.9%20.8%,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仅有14.2%10.2%的村有排灌站。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有排灌站的村比重在70%以上的有1个省份;在60-70%之间的有1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5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7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13个省份。

 

3  各省有排灌站的村比重

 

村比重

省份

70%以上

江苏省

60-70%

上海市

30-40%

湖北省、天津市、浙江省、江西省

20-30%

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重庆市、广东省

1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福建省、山东省

10%以下

吉林省、贵州省、陕西省、河北省、河南省、青海省、北京市、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四、36.3%的村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

 

  2006年末,全国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6.3%。在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中,平均每个村能够使用水塘和水库9.8个。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中部地区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比重为46%,东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为32.5%33.3%,东北地区仅为24.1%。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比重在70%以上的有2个省份;在60-7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40-50%之间的有6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4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9个省份。

 

4  各省能够利用水塘或水库进行农田灌溉的村比重

 

村比重

省份

70%以上

江西省、重庆市

60-70%

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四川省

40-50%

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云南省

30-40%

福建省、山东省

20-30%

辽宁省、贵州省、吉林省、河南省

10-20%

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天津市、陕西省

10%以下

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上海市

 

  五、37.4%的村有机电井

 

  2006年末,全国有机电井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37.4%。在有机电井的村中,平均每个村有25.6眼机电井。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2006年末,东部和东北地区有机电井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分别为47.9%54.4%,中、西部地区分别为34.9%23.8%。从不同省份来看,2006年末,有机电井的村比重在80%以上的有2个省份;在70-80%之间的有2个省份;在60-70%之间的有3个省份;在50-60%之间的有1个省份;在40-50%之间的有1个省份;在30-40%之间的有5个省份;在20-30%之间的有3个省份;在10-20%之间的有6个省份;在10%以下的有8个省份。

 

5  各省有机电井的村比重

 

村比重

省份

80%以上

河北省、天津市

70-80%

北京市、河南省

60-70%

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黑龙江省

50-60%

辽宁省

40-50%

吉林省

30-40%

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省

20-30%

四川省、甘肃省、海南省

10-20%

重庆市、湖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北省、江苏省

10%以下

广东省、福建省、青海省、浙江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上海市

 

  (简明统计资料2008年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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