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总体较差
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006年末全国637011个村的饮用水、垃圾处理、改厕以及19391个镇的供水、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总体较差,区域发展很不平衡。
一、村环境卫生状况
(一)2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2006年末,全国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24.5%。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达到47.4%,中部、西部和东北分别为9.4%、11.7%和20.3%。从不同省份来看,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比重在90%以上的是上海市和北京市;江苏省为85.9%;比重在50-55%之间的是浙江省和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48.1%;比重在30-40%之间的有3个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天津市和福建省;比重在20-30%之间的是河北省和黑龙江省;比重在10-20%之间的有13个省份;比重在10%以下的有7个省,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江西省、湖南省、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
(二)15.8%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
2006年末,全国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15.8%。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为29.9%,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7.9%、6.2%和14.5%。从不同省份来看,上海市和北京市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比重分别为99.7%和89.2%,浙江省为61.9%,江苏省为36.9%,天津市为36.1% ,福建省为29.8%,广东省为29.6%;比重在10-20%之间的有7个省,分别是辽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陕西省;其他省份的比重在10%以下。
(三)20.6%的村进行了改厕
2006年末,全国有完成改厕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20.6%。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为28.5%,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分别为15.7%、16.9%和12%。从不同省份来看,上海市进行了改厕的村比重为98.8%,天津市为81.5%,浙江省和广东省均为52.1%,江苏省为45.9%;进行了改厕的村比重在30-40%之间的有4个省份,分别是福建省、海南省、北京市和江西省;在20-30%之间的是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省份的比重都在20%以下。
(四)8.2%的村有畜禽集中养殖区
2006年末,全国有畜禽集中养殖区的村占全部村的比重为8.2%;在有畜禽集中养殖区的村中,19.9%的村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12.9%的村有畜禽集中养殖区;在有畜禽集中养殖区的村中,21.4%的村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畜禽集中养殖区的村比重分别为6.4%、4.1%和7.6%;在有畜禽集中养殖区的村中,分别有17.5%、20.2%和12%的村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
从不同省份的畜禽集中养殖区建设情况来看,天津市和北京市有畜禽集中养殖区的村比重分别为30.6%和28.6%;比重在10-20%之间的有7个省份,分别是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河北省、江苏省、河南省和上海市;比重在5-10%之间的有8个省份,分别是山西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庆市和安徽省;其他省份的比重都在5%以下。
从不同省份养殖区的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来看,上海市64.9%的村养殖区有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福建省为41.7%;比重在30-40%之间的有5个省份,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和重庆市;在20-30%之间的有6个省份,分别是湖南省、云南省、湖北省、江西省、海南省和安徽省;在10-20%之间的有15个省份;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比重在10%以下。
二、镇区环境卫生状况
(一)72.3%的镇实施集中供水
2006年末,全国实施集中供水的镇占全部镇的比重为72.3%。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达到76.6%,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65%、74.6%和68.3%。从不同省份来看,上海市、重庆市和江苏省的比重都在90%以上;比重在80-90%之间的有8个省份,分别是吉林省、湖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和云南省;在70-80%之间的有3个省份,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和贵州省;其他省份的比重都在70%以下。
(二)19.4%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
2006年末,全国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占全部镇的比重为19.4%。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为25.7%,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17.3%、16.7%和12.9%。从不同省份来看,上海市86.7%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比重在30-40%之间的有3个省份,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和北京市;在20-30%之间的有8个省份,分别是福建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和重庆市;其他省份的比重都低于10%。
(三)36.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
2006年末,全国有垃圾处理站的镇占全部镇的比重为36.7%。从四大经济区域来看,东部地区达到48.9%,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35.3%、30%和21.9%。从不同省份来看,浙江省比重为83.8%,上海市、江苏省和福建省分别为74.3%、60.7%和57.5%;比重在40-50%之间的有4个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30-40%之间的有9个省份,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湖北省、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和安徽省;其他省份的比重都低于30%。
(简明统计资料2008年第5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