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约有85%的农户新建了住房


农村司  2008-04-25 10:03:10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2108万个农村居住1年以上常住户的住宅情况普查结果,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 [1]128平方米,有99.3%的户拥有自己的住宅;有84.8%的户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住宅以平房、砖木和砖混结构居多。

 

  一、多数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9个省份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之间,有10个省份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20140平方米之间,有8个省份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居住面积 [2]107平方米。分省看,有6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有11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80100平方米之间,有7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之间,有7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

 

  从人均居住面积看,多数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1050平方米之间。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户占4.0%10-25平方米的住户占42.7%26-50平方米的住户占37.9%51-100平方米的住户占13.2%;大于100平方米的住户占2.2%

 

1   各地区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和居住面积情况

 

住房面积(平方米/户)

按拥有住宅面积分组

按居住面积分组

80以下

吉林、黑龙江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青海、宁夏

80100

内蒙古、辽宁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甘肃、新疆

100120

天津、山西、山东、广西、海南、贵州、宁夏、青海、新疆

安徽、广东、河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

120140

北京、河北、安徽、广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

江苏、福建、江西、湖南、湖北

140以上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西藏

上海、浙江

 

  二、99.3%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0450万户,占92.5%;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77万户,占0.4%。分省看,农村居民拥有2处以上住宅的户数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1个省份,另有11个省份的户数比重在4%7%之间,有9个省份的户数比重在4%以下。

 

2    各地区农村居民拥有2处以上住宅的户数比重

 

户数比重(%

地区

4以下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

47

山西、上海、江苏、广西、河南、湖北、湖南、云南、贵州、陕西、新疆

710

北京、山东、安徽、福建、江西、西藏

10以上

天津、河北、浙江、广东、海南

 

  三、约85%的农户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

 

  农村居民拥有主要住宅建筑时间在1978年以前的户占15.2%;建筑时间在19791989年的户占26.6%;建筑时间在19901999年的户占38.1%;建筑时间在2000年以后的户占20.1%。分省看,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在85%以上的有14个省份,其中上海和新疆最高,户数比重均达到94.8%;户数比重在80%85%之间有10个省份;户数比重在80%以下的有7个省份,其中贵州省最低,为71.5%

 

3    各地区农村居民1979年以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

 

户数比重(%

地区

80以下

山西、福建、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

8085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北、湖南、陕西

8590

吉林、河北、山东、甘肃

90以上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

 

  四、农户住宅以平房、砖木和砖混结构居多

 

  从住房类型看,2006年末,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有14774万户,占66.8%;居住楼房的有6750万户,占30.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有584万户,占2.7%。全国有12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户数比重在90%以上,有8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户数比重低于50%

 

  从住房材料结构看,2006年末,农村居民住宅为砖()木结构的有9799万户,占44.3%;砖混结构的有8706万户,占3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1335万户,占6.0%;竹草土坯结构的有2124万户,占9.6%;其他结构的有144万户,占0.7%。全国有9个省份的农村居民住房中砖混和砖()木结构的户数比重超过90%

 

4    各地区农村居民住房类型和住房材料结构情况

 

户数比重(%

按居住平房的

户数比重分组

按居住砖混和砖木结构的

户数比重分组

50以下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

西藏、新疆

5070

江苏、安徽、广东、广西、四川、西藏

内蒙古、黑龙江、广东、云南、甘肃、青海

7080

河南、贵州、陕西

吉林、福建、江西、四川、陕西、宁夏

8090

山西、海南

山西、安徽、广西海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

90以上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山东、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

 

  [1]拥有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居住面积:指住户生活用居住房屋的各层平面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包括自有的住房或租住的住房;按居住住房的外墙计算。若只知道居住住房使用面积的,按使用面积折算。不包括出租的住宅以及空置的住宅。

 

  (简明统计资料2008年第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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