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22108万个农村居住1年以上常住户的住宅情况普查结果,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 [1]128平方米,有99.3%的户拥有自己的住宅;有84.8%的户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住宅以平房、砖木和砖混结构居多。
一、多数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28平方米。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9个省份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之间,有10个省份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20—140平方米之间,有8个省份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居住面积 [2]107平方米。分省看,有6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有11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80—100平方米之间,有7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100—120平方米之间,有7个省份户均居住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
从人均居住面积看,多数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10—50平方米之间。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住户占4.0%;10-25平方米的住户占42.7%;26-50平方米的住户占37.9%;51-100平方米的住户占13.2%;大于100平方米的住户占2.2%。
表1 各地区农村居民户均拥有住宅面积和居住面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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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平方米/户) |
按拥有住宅面积分组 |
按居住面积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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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下 |
吉林、黑龙江 |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青海、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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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 |
内蒙古、辽宁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甘肃、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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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 |
天津、山西、山东、广西、海南、贵州、宁夏、青海、新疆 |
安徽、广东、河南、重庆、四川、西藏、陕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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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0 |
北京、河北、安徽、广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 |
江苏、福建、江西、湖南、湖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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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以上 |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西藏 |
上海、浙江 |
二、99.3%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宅
2006年末,农村居民99.3%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其中,拥有1处住宅的20450万户,占92.5%;拥有2处住宅的1421万户,占6.4%;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77万户,占0.4%。分省看,农村居民拥有2处以上住宅的户数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1个省份,另有11个省份的户数比重在4%—7%之间,有9个省份的户数比重在4%以下。
表2 各地区农村居民拥有2处以上住宅的户数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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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比重(%) |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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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下 |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重庆、四川、甘肃、青海、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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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山西、上海、江苏、广西、河南、湖北、湖南、云南、贵州、陕西、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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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北京、山东、安徽、福建、江西、西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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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 |
天津、河北、浙江、广东、海南 |
三、约85%的农户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
农村居民拥有主要住宅建筑时间在1978年以前的户占15.2%;建筑时间在1979—1989年的户占26.6%;建筑时间在1990—1999年的户占38.1%;建筑时间在2000年以后的户占20.1%。分省看,改革开放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在85%以上的有14个省份,其中上海和新疆最高,户数比重均达到94.8%;户数比重在80%—85%之间有10个省份;户数比重在80%以下的有7个省份,其中贵州省最低,为71.5%。
表3 各地区农村居民1979年以后新建了住房的户数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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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比重(%) |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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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下 |
山西、福建、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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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5 |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北、湖南、陕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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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0 |
吉林、河北、山东、甘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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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 |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 |
四、农户住宅以平房、砖木和砖混结构居多
从住房类型看,2006年末,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有14774万户,占66.8%;居住楼房的有6750万户,占30.5%;居住其他类型住房的有584万户,占2.7%。全国有12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户数比重在90%以上,有8个省份的农村居民居住平房的户数比重低于50%。
从住房材料结构看,2006年末,农村居民住宅为砖(石)木结构的有9799万户,占44.3%;砖混结构的有8706万户,占39.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1335万户,占6.0%;竹草土坯结构的有2124万户,占9.6%;其他结构的有144万户,占0.7%。全国有9个省份的农村居民住房中砖混和砖(石)木结构的户数比重超过90%。
表4 各地区农村居民住房类型和住房材料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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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比重(%) |
按居住平房的
户数比重分组 |
按居住砖混和砖木结构的
户数比重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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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下 |
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 |
西藏、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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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 |
江苏、安徽、广东、广西、四川、西藏 |
内蒙古、黑龙江、广东、云南、甘肃、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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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 |
河南、贵州、陕西 |
吉林、福建、江西、四川、陕西、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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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
山西、海南 |
山西、安徽、广西、海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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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 |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山东、甘肃、 青海、宁夏、新疆 |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 |
[1]拥有住宅面积:指住户所拥有的全部住宅的建筑面积,包括自住、租出和空置的住宅建筑面积。
[2]居住面积:指住户生活用居住房屋的各层平面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包括自有的住房或租住的住房;按居住住房的外墙计算。若只知道居住住房使用面积的,按使用面积折算。不包括出租的住宅以及空置的住宅。
(简明统计资料2008年第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