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税费负担减少近一半


农调总队  2005-03-10 15:36:27


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对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扶贫重点县)的贫困监测调查显示,2004年扶贫重点县农户税费负担显著下降,但弱势群体的负担问题仍需关注。

一、人均税费减少了近一半。2004年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24.1元,比上年减少了19.2元,减少44.4%。从农户收入5等分来看,收入最低的20%农户税费负担减少最多,达到53.7%;收入次低的20%农户减少了48.4%。从中可以看出,中央一号文件让贫困地区的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税费减免的政策使贫困地区每个农民在2004年的收入多增加了近20,占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的11%

二、税费负担率下降到1.5%。税费负担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税费负担率)已由2003年的3.1%,下降到1.5%。其中,山西、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云南、青海、宁夏等8省区扶贫重点县的税费负担率已经下降到1%以下。

    三、税费负担比全国低三分之一以上。2004年扶贫重点县的农民税费负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4元,为全国平均水平的64.3%,但税费负担的下降速度与全国相当。

    四、农业税占了整个税费负担的76.7%2004年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农业税为18.5元,比上年减少了15.8元,下降46%。由于农业税的下降速度快于其他税费负担的下降速度,因此农业税占全部税费负担的比重也由上年的79.1%下降到76.7%,农业税的减少额占整个税费负担减少的82.3%

    五、低收入户的相对负担依然较重。尽管过去的一年里,在中央一号文件和其他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指导下,贫困地区的税费负担得到了一定缓解,贫困地区的农民从中央的好政策中得到许多实惠,但由于贫困地区的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比较低,相对负担还是比较重。2004年,最低收入的20%农户税费负担率高达3%,次低收入的20%农户税费负担率为1.9%,都高于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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