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比上年减少290万人;低收入人口4977万人,比上年减少640万人。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大量减少,但仍是农村贫困集中发生的地区。
一、绝对贫困人口分布
(一)粮食主产区、西部地区贫困人口大量减少
2004年末粮食主产区绝对贫困人口1207万,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46.2%,脱贫176万人,占全国农村脱贫人口的60.8%。西部地区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305万,脱贫117万人,占全国农村脱贫人口的40.5%。
贫困人口减少较多的省(区、市)分别是黑龙江(减37万)、安徽(减32万)、山东(减27万)、辽宁(减26万)、内蒙古(减26万)、河南(减23万)、河北(减23万)、四川(减20万)。
(二)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一半分布在西部地区
2004年末2610万绝对贫困人口中,东部地区贫困人口为374万人,中部地区为931万人,西部地区为1305万人,贫困发生率分别为1.0%、2.8%和5.7%,占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比重分别为14.3%、35.7%和50%。
(三)各省贫困发生率普遍下降,只有青海仍在10%以上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8省(市)的贫困发生率在1%以下;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宁夏等15省(区、市)农村贫困发生率在1-5%之间;内蒙古、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7省(区)农村贫困发生率在5-10%之间;青海农村贫困发生率为13.6%。
二、低收入人口分布
(一)中部地区低收入人口减少量占全国农村低收入人口减少量的54%
东、中、西部低收入人口数量分别为837万、1744万和2396万,占各地区农村人口的比重为别为2.2%、5.3%和10.5%。东、中、西部地区2004年低收入人口分别比上年减少98万、346万和196万,低收入人口减少量占全国低收入人口减少量的比重分别为15.3%、54.1%和30.6%。
(二)西部地区多数省区低收入人口比重在10%以上
西部地区的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7个省(区)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在10%以上;山西、内蒙古、安徽、河南、广西、海南、宁夏等7个省(区)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在5-10%之间。